河北郝志芬遭入室绑架 控告“六一零”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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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清晨五点钟左右,河北永清县“六一零”石焕瑾、国保大队于连兴等三十个警察闯到三圣口乡东午庄村,翻墙入院,撬门破窗,绑架了法轮功学员何春生、郝志芬夫妇。

郝志芬被非法关押迫害中,因出现严重冠心病症状,出狱回家。何春生至今仍被非法关押在永清县看守所,身体状况未知。日前,郝志芬已向相关机构控告永清县“六一零”主任石焕瑾、国保大队队长于连兴的违法行为。

“六一零”是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类似纳粹盖世太保。各地“六一零”人员操纵公检法,迫害善良民众,作恶多端。

以下是郝志芬的控告书内容: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早晨五点左右,石焕瑾,于连兴带领二十九名特警、六辆警车,在我家大门外停下,然后翻墙入院,撬开房屋窗户,窜入屋内,在未出示工作证,逮捕证、拘留证等正当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依仗人多势众,先将我丈夫抬上警车迅速逃走,余下众人又将我抬上另一辆警车还铐上我的手,在三圣口派出所停留一个多小时又将我双手反铐,绑架至永清县国保大队,稍作停留又将我秘密押送永清县长途汽车站院内旅馆二楼一间房内非法关押,楼道内外上锁,装有监控,有看管人员7名,除上厕所(二楼另一个房间)外不许出屋,不许和外面接触。每天需按看管人员的要求起居。

二十七日下午我见窗外楼下有几人站着,就和他们说了几句话,看管我的人就大怒,命人将窗户关紧,并将我推到床上说:“老实坐着”。我从被关之日起就很少进食,更没喝水,身体极度虚弱,行动困难,看管人员更怕丑事败露,未经医院检查身体直接将我送进廊坊市拘留所(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点左右,拘留罪名不知)下午三点钟左右,拘留所的人带我去市医院检查身体,医生当场告知:血压高、心动过速、严重冠心病,下午五点左右被家人接回家。

另外,在绑架我丈夫何春生时,他八十岁的老母亲上前询问被这伙恶人推向一边险些摔倒,八十六岁的老父亲看到儿子被抓上前和他们评理,被气得晕倒在警车旁。这伙人竟丧尽天良置人命于不顾,将老人抬到一边开车夺路而走。其余恶人又返回屋内抓住我就往外抬,我嫂子上前询问,被他们一下子推倒,胳膊划破几寸长的口子流血不止,所有人员都视而不见,不给医治,我侄女和他们评理,他们还骂骂咧咧。当天我弟媳和侄女在我家住着,这伙人闯进屋中不分青红皂白,抓住我弟媳的胳膊往外拖,我弟媳呵斥他们“我是他家的亲戚,你们要干什么,吓着我的孩子可不行!”孩子当时被惊醒,恶人一见才松手。又有四、五个恶人(没穿警服,身份不明)闯进我侄女的房中威胁说“起,穿衣服。”姑娘说“你们出去我好穿呀。”竟有人说污言秽语,下流至极。(现有证人,证词,现场录像为证。)

我自九月二十八日晚回到家中,身体更加虚弱,生命危在旦夕。我的亲属于二十九日向永清县信访办询问,信访办的人出面联系。石焕瑾第一次见面光说出一大堆抓人的理由,我亲属一一质问,他无言答对,便以商量之名推脱。公安国保大队于连兴对我亲属说“交二万块钱将人保回去”家属无奈返回,走在半路上又被石焕瑾打电话叫回,石焕瑾第二次见我家属假意说:“放人,我做不了主,我可以向有关部门联系,你们听话吧。”家属返回。

三十日我亲属又去找石焕瑾,石焕瑾避而不见,打电话不接,再找于连兴,他的手下说:“何春生涉嫌犯罪,他利用开车搞活动,”再找信访办,信访办的人说“我们是平级,管不了”。我亲属就去了廊坊市信访办。”在那有一个负责接待的人说“你们的事我们管不着。”

如今我重病在身,生活不能自理,两个孩子为了照顾我只能休学。我丈夫何春生被关在永清县拘留所,既不让家人见也不放回,八十多岁的公公婆婆思儿心切,病倒在床上更需要人照顾,万般无奈,特向石家庄信访办公室信访,检举并揭发石焕瑾、于连兴执法犯法的犯罪事实,还我夫妻清白。

石焕瑾指使于连兴带领公安国保人员对我进行绑架,所用方式是翻墙、撬窗的土匪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从我被抓到放回共九天,本人及亲属未见公安机关送达的逮捕证、拘留证等正当法律手续,被关押地点是旅馆而不是国家执法机关,看管人员无一警察,都是闲散人员。二十八日晚石焕瑾到关押我的屋内对我说:“问我为什么抓你,你自己心里明白,不吃饭不要紧,你不吃,我不饿,你进来了就该想想怎么出去,这要不行就送廊坊,廊坊不行就劳教。”事实表明,这是一起有预谋,有计划的合伙绑架案。

我在家时身体健康,壮实,街坊邻居都可作证。被关押九天后,身体虚弱,呼吸困难,难以行走,已呈现严重病态,他不带我去医院检查身体,反而捏造罪名把我送进廊坊拘留所,要不是廊坊拘留所的人带我去医院检查,并以最快速度通知家属将我接回医治,我早就死了。现在我血压高、心动过速、严重冠心病,身体一直处于病危状态,生活不能自理,这都是石焕瑾一手造成的,他的行为已符合《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于连兴,身为国保大队队长,执法犯法在我夫妻二人的绑架案中所犯罪行是滥用职权罪、非法绑架罪,侮辱诽谤罪,敲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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